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以及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需要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发现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要在学校职责范围内及时删除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字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学校其他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要求
第十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安排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工会、学工部、电大教务处、工商教务处、信息化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直接承办学校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二)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本校信息公开;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负责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办理。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有关规定、审查拟公开信息、实施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本部门管理的网页栏目信息等。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微信、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内容的编制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印制。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图书馆、档案室等场所,电子版登在校园信息栏目,提供免费查阅。各部门要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行政公文的公开。学校的行政公文,由主办处室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从即日起公文稿件首页纸“紧急程度”一栏增加“公开程度”项目,并在确定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媒体报道的公文正文之后、主题词之前附注说明:“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媒体报道”。
公文正式形成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在公文首页上签署是否网上全文公开的意见后,交由网页栏目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有疑义的,提出理由,提请主办部门复核;主办部门认为需要变更审定意见维持原意见的,须呈请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依照指示处理。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开的,参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内部媒体的公开。不便于向社会公开,仅需要学校教职工、学生知晓的,可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简报、公告栏、校园广播等内部媒体予以公开。公开信息时要明确公开部门及公开者真实姓名,提出公开申请者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相关媒体管理部门有复核、删除、更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要求学校更正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申请人要提供有效证据;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不断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部门信息公开内容要登在校园网部门栏目,接受学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纳入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设信息公开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同时吸收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部门要认真总结上一学年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学校信息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底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评议制度,聘请工会委员、教师、学生及家长等有关人员,定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察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