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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6-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完 善法律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权利、义务, 与法律法规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 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学校治理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学院)的法律事 务管理。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自主 管理法律事务,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完善权责机制和 工作程序。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

(二)事前防控为主、事后救济为辅;

(三)统一归口管理、分级分工负责。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法律事务综合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统筹学校合同事务管理,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合 同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调处理学校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六)授权委托法律事务管理;

(七)为校内各单位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

(八)管理学校常年法律顾问;

(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活动;

(十)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由各 部门(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第一责任人。学校各部门(学院)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学院)职能范围内的合同法律事务;

(三)负责具体办理本部门(学院)职能范围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学院)职责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 其他法律事务;

(五)负责收集、保存涉本部门(学院)的法律事务资料。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处理 诉讼仲裁事务,应当确定一至两名承办人,承办人应当为学校在 编在岗正式人员。

第八条 学校聘请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学 校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定期驻校现场处理法 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受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职责 为:

(一)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内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并提供法律依据;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协议;

(三)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核相关 文件的法律依据;

(四)为校内各部门(学院)及师生提供法律咨询;

(五)参与学校重大对外谈判;

(六)协助学校处理危机事件;

(七)协助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参与处理学校非诉讼民事、经济、行政、人事、学生 管理争议和其他重大纠纷;

(九) 向学校提交年度法律服务报告书;

(十)经学校授权,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以及处理重要 专项法律事务;

(十一)双方协商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 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取得校长授权委托。未经学 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学院)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学校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一般由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暂无规 范性文件的实行一事一授权。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 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授权事项;

(三)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在学校法 律事务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及时向学校报告 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学院)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章程、 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相关会议 讨论通过前,须进行专门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 本级相关规定文件精神;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学校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 作性;

(六)是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

(七)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坚持自审与他审相结合。文件经起草 部门(学院)自审后,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复查,出具书面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 复杂的或涉及较多业务交叉的文件,为 5~10 个工作日,特别复 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防控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 则,实行归口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 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 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根据机构职责和业务范围授权 分类管理合同事务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起草、 执行各类合同的部门(学院)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 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拟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合同签订的授权管理;

(四)对合同的起草、执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统筹管理其他涉合同事务。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管理流 程和示范文本;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审核、报批、备案、归档 工作;

(三)依据授权代表学校签订相关合同;

(四)监督检查、评估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

(五)协调解决合同事务中的问题,具体办理因合同纠纷引 发的诉讼、仲裁事务;

(六)负责处理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事务;

(七)管理授权合同事务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同条款,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代表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 务;

(三)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合同文件和材料;

(四)适时汇报合同执行情况;

(五)及时汇报合同执行中的我方及对方预期的和已发生的 违约等情况;

(六)纠纷产生初期,按照合同约定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 若产生诉讼、仲裁纠纷,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七)处理合同所涉后续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合同监督部门, 根据业务范围及职责,对学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监 督。

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救济 为辅,统一管理,归口负责,依法办理,稳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诉讼与仲裁事务的 综合管理部门,对诉讼、仲裁事务进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依其职责和主管业务负责具体承办诉讼、仲裁事务,诉讼、仲裁 事务所涉部门(学院)积极协助配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诉讼与仲裁案件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批示并取 得校长授权委托后,由受托人(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法律事务 办公室统筹协调协助办理。涉及“ 三重一大”的,按学校相关规 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诉讼与仲裁案件应进行集体会商确定策略 和方案,注意诉讼时效,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案情重大的,应 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学校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 效或期间届满 1 个月前,向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书面说明有关情 况并附送有关案件材料,在法律事务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诉讼及仲 裁工作。

学校被动应诉的,收到相关通知的单位、人员应在当日内将所收通知及材料送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统筹协 调指导相关部门参加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案件承办部门需委托法律顾问服务单位律师作为 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法律 顾问服务单位以外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 程序,并将委托代理协议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有人员,尤其是案件承办人,应当维护学校 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诉讼、仲裁案件承办部门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 定及时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进行收集、保管和归 档。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归档材料上报学校档案室。重大 案件的裁判文书等重要资料,应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学 校依法治校、防控法律风险、避免和挽回重大损失等方面作出突 出贡献的,学校可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 人责任、领导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学校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引起纠纷的;

(六)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或 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 造成学校损失的;

(八)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的;

(九)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泄漏工作秘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法律事务办理 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各部门(学院)办理法律事务产生的费用,原则 上由事务所涉部门(学院)支付。有特殊情况的,由承办部门根 据具体情况提出费用承担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 则,并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学校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涉及 法律事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