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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6-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保密工作

 

责任制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学校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中办发〔2015〕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西安市关于保密责任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基石。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规定所称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任职期间履行中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所要求和规定的保密工作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学校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保密委员会与学校各涉密单位保密责任人签订《陕西开放大学(陕西工商职业学院)保密责任书》,分解落实保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委书记、校长(法定代表人)是学校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总责。

(一)将保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委会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将中央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委、省教育工委对保密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至少每年安排一次专题学习;

(三)定期听取学校保密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学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重视发挥保密委员会职能,督促指导学校保密办依法履行职责;

(五)履行法定定密责任人职责,对学校的定密工作负总责,确保定密工作权限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指示、决定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陕西省委、省教育工委对保密工作的部署和指示,带头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学校的保密规章制度;

(三)每年组织召开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少于两次,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报告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将保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党委会研究,组织落实党委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决定;

(四)指导保密办制定年度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学时;

(五)指导保密办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保密办向学校保密委、上级保密机关报送保密工作情况;

(六加强保密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保密办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要求开展保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发现泄密案件的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组织查处;

(七)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技术防护标准,指导、督促落实学校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八条 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党的保密纪律、保密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委省教育工委对保密工作的部署和指示,认真落实党委对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各项保密要求、保密事项范围及保密技术防范知识;

(三)部署分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四)为保密开展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和保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九条 涉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以及整体保密情况将保密管理要求贯穿业务工作中;

(二)掌握涉密人员基本情况,明确本单位内人员保密职责,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开展日常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熟悉本职岗位保密职责,知悉本职岗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二)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

(三)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履行保密岗位职责;

(四)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其他领导干部,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增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醒、督促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遵守保密要求和保密纪律。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十三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十四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可采用“不予公开”的形式印发。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所印发的文件等同涉密文件

十五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

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十六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十七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涉密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十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人事部门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二十一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二十二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三  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二十四 国家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十五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二十六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单位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部门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学校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  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十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三十一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三十二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新媒体平台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十三 保密工作办公室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三十四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三十五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进行个人述职、参加民主生活会时,应当将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述职和报告内容。涉密人员撰写年度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表时,需填写保密工作履职情况。

三十六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综合考评内容。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十七 学校保密办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部门期对涉密单位负责人、涉密人员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十八 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未履行保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发生违规行为或者泄密事件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四十 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一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